(四) 優惠政策

1. 根據菲律賓綜合投資法,對於天然資源的勘探、開發和利用,外資所占比例不能超過40%。投資礦山可享受菲律賓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和保障,同時菲政府保障投資者享受以下基本權利:

(1)投資遣返權
  投資者可將投資所得按當日匯率折成投資者原幣現金匯出;

(2)匯出收益權
  投資者可根據當日的外匯比價,將清算後的全部投資收入以現金方式遣返;

(3)外貸權
     為支付融資或技術援助合同產生的外幣貸款和利息,投資者可按還款當日匯率折匯並匯出外匯;

(4)免于徵用權
  政府和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徵用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和企業,在由於公共用途、國家利益、國防而徵用的情況下,外國投資者和企業有權根據當日匯價等值索賠。

2.根據《菲律賓礦業法》第90條,承包商與代表菲政府的環境和自然資源部簽訂礦山合同和融資、技術援助合同後,即可適用綜合投資法中規定的各項財政和非財政鼓勵政策。菲律賓的採礦活動一直被列為投資優先計畫(IPP)中,根據投資優先計畫,在貿工部投資署註冊的企業,享有以下鼓勵政策:

(1)免繳所得稅:投資先鋒領域,自註冊之日起,6年免繳所得稅;投資優先領域,自註冊之日起,4年免繳所得稅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,上述兩類投資的所得稅免繳期分別可延長一年:

1)按BOI規定的比例使用當地原料;
2)符合BOI規定的資本設備與雇員比例;
3)前3年每年外匯收入不低於50萬美元。
  無論何種情況,先鋒企業免繳所得稅不超過8年。經批准,企業擴展經營規模,從新的經營之日起,視其擴展規模,   再延長3年;

(2)企業註冊之日起5年內,如符合BOI規定的資本設備與年雇員比例,新增雇員(包括熟練工與非熟練工)工資所得稅減免50%。若企業位於經濟欠發達區,減免75%;

(3)免繳契約稅。國家項目和地方項目一視同仁。該優惠同時給予外資出口導向企業;

(4)簡化海關手續,自由使用寄售設備/貨物,出口型企業可使用保稅倉庫,非傳統出口商品免征碼頭稅和出口稅;

(5)註冊之日起5年內,可聘用外籍監理、技術人員或顧問,期限可適當延長。外資所有的公司或相應機構的董事長、總經理和總會計師不受年限限制;

(6)生產出口產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、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稅收信貸;

(7)使用保稅倉庫、出口產品達70%以上的企業,進口零配件免繳各種稅費;

(8)如外方擁有多數股權,自企業登記註冊起5年之內,可雇傭高級外籍管理人員,包括董事長和總經理。外籍雇員可攜帶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。經BOI登記註冊、在菲經濟欠發達區投資的外國企業,無論是新建企業還是現有企業追加投資或擴大經營規模,除上述優惠待遇外,還可享有:

1)自註冊之日起,6年免繳所得稅(同先鋒企業);
2)企業批准運營後,其基礎設備建設100%免繳所得;
3)新增雇員(包括熟練工和非熟練工)100%免繳所得;
4)投資優先領域可擁有100%股權。

3.《菲律賓礦業法》規定:用於污染處理的設備、建築和設施不計入固定資產,不徵收稅費;《菲律賓礦業法》要求承包商在礦業合同或許可期內保護環境,並制定環 保計畫。在承包商或被准許人提交礦業合同或許可申請檔時,應包括環境保護准證,及環保計畫。承包商被要求拿出相當於整個專案10%的資金用於與保護環境有關的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