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七)採礦輔助權利

1. 伐木權
 承包商在礦區內可以根據有關森林法規,按需要採伐樹木,但採礦完畢後必須複植;

2. 用水權
 承包商在礦區內可以根據有關水的法規取水供生產使用,但政府有權根據需要調整用水權利,重新分配水資源;

3. 附屬設施建造權
 承包商有權在礦區內建造道路、鐵路、廢物堆放場、破碎廠、倉庫、儲存區、港口設施、機場、跑道、變電站、電話線等基礎設施,以及水井、隧洞、管道、新河床等工程;

4. 擁有爆炸物權
 承包商在政府有關部門許可下,有權在礦區內擁有和使用爆炸物;

5. 承包商在不損壞他人財產的前提下,有權進入私人領地或過渡區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