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 政策概況
菲律賓現行的礦業法規是1995年《菲律賓礦業法》(Republic Act No.7942)及其相關的執行規章制度。該礦業法以親民、親環境為宗旨,以政府和私人部門共同促進合理勘探、開發、利用、保護礦業資源為目標,提倡共同參與管理與合作,共用利益,注重環境與社會安全。礦業法頒佈以來,菲律賓的礦業開發有所恢復,地質勘探也有了新的進展。
阿羅約政府執政以來,對礦業開發寄予厚望,希望礦業開發能夠增加就業、提高收入,減少貧困,刺激經濟發展。1998年,根據菲律賓中期發展計畫(MTPDP)中減少貧困的政策目標,提出了“以可信賴的礦業,促進可持續發展”的國家礦業政策。該政策期望通過建立繁榮而有競爭力的菲律賓礦業體系,吸引更多礦業投資、創造就業機會和促進經濟增長。菲律賓國家礦業政策經過近4年的國內外廣泛諮詢與論證,將於2003年簽署為正式法律檔,成為菲律賓復興國家礦業的重要組成部分。
《菲律賓礦業法》(1995)《菲律賓礦業法》規定,菲律賓所有礦山資源歸國家所有,任何勘探、開發、利用和礦產品加工活動都要受到政府的監督與控制。菲律賓政府設有多級礦業管理機構,國家環境和自然資源部作為主管部門,負責管理、開發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,以及發佈相應的法規。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部長可以代表政府簽署礦山開採合同;國家環境和自然資源部下屬的地質礦業局,直接負責礦區和礦產資源的管理、配置,進行地質、採礦的研究,以及礦山的地質勘探等工作。此外,還負責推薦礦山合同及承包商,以供部長批准,並監督承包商合同執行情況;地質礦業局設有地區辦公室,負責授權事項的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