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五)《礦區發展和採礦科學與技術計畫》

《菲律賓礦業法》要求承包商執行《礦區發展和採礦科學與技術計畫》,每年支出直接採礦和礦產品加工成本的1%,用於幫助礦區發展,提高當地居民福利,促進採礦科學與技術的提高。具體措施包括:

1. 通過修建社區學校、醫院、教堂、道路、橋樑、供水供電系統、社區住房、培訓設施等公共設施,增強礦區及臨近社區的發展;

2. 通過為研究院校提供設備和資金;向菲律賓人推廣礦業加工技術、環保措施和社區發展計畫;出版科技刊物普及礦業知識等手段,促進當地採礦科學與技術的提高;

3. 優先雇傭菲律賓人參與採礦生產,並制定和實施有效的培訓計畫,鼓勵菲律賓人參與採礦生產各環節的實習和管理;

4. 在品質相同的情況下,優先使用當地的產品、服務和技術;

5. 在合同終止前1年內,向地方政府移交基礎設施和設備,保證礦業持續生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