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) 稅收與費用

《菲律賓礦業法》中提及的礦業稅種、收費主要包括:

1.所得稅

在1987年綜合投資法規定的優惠期以外,承包商鬚根據菲律賓國內稅收法交納所得稅,通常為32%;

2.礦產品消費稅

承包商將依照國內稅收法交納礦產品消費稅。通常依據礦產品實際總產值徵收2%;

3.占用費

承包商佔用土地,如果是在礦儲藏區內,按每年每公頃100比索徵收。如果是在礦儲藏區以外,勘探按每年每公頃10比索徵收,採礦按每年每公頃50比索徵收。環境和自然資源部可以根據情況提高該項費用。

4.礦業殘渣和廢棄物費

由環境和自然資源部確定,並可以根據情況提高該項費用;

5.地方稅

公共稅、不動產稅和當地營業稅等;

6.關稅

在進口機器和資本物資時需要支付3%稅率;

7.增值稅

進口除交納關稅外,還得交納10%的增值稅,出口產品可免收增值稅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