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 許可、協議和合同

菲律賓礦山勘探和開採的許可、協議和合同主要包括:勘探許可(PE)、礦產品分享協議(MPSA)、合作礦產品分享協定(CPA)、合資協定(JVA)、金融和技術援助(FTAA)、採石場許可(QP)、砂開採許可(SAG)、小型礦開採許可、礦產品加工許可、原礦運輸許可。
1. 勘探許可(PE)
勘探許可由地質礦業局局長或地區辦公室主任簽發。允許任何有資質的菲律賓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或外資占100%股份的公司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礦產勘探活動,但是並不附帶採礦的權力。如果被許可者經過勘探成功地發現了礦藏,有權申請將許可升級為礦產合同和融資或技術援助協議,以進入下一步的實際開採。勘探期限為2年,每次延期為2年,整個期限不得超過6年。勘探許可面積:(1)陸地,在任何一個省,個人允許面積1620公頃、公司允許面積16200公頃;在全國範圍內,個人允許面積3240公頃、公司允許面積32400公頃;(2)海洋,個人允許面積8100公頃、公司允許面積81000公頃。
2. 礦產品享有協議(MPSA)
由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部長簽發。允許任何有資質的菲律賓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享有勘探、開發和開採的專有權,承包商應提供必要的融資、技術、管理和人才。合作礦產品分享協定(CPA)和合資協定(JVA)均為政府執股參與,目前政府只向承包商提供礦產品享有協議。通常,政府與資質合格的當地承包商簽訂礦產合同,合同期限不能超過25年,可以繼延,延期不得超過25年。採礦許可面積:(1)陸地,在任何一個省,個人允許面積810公頃、公司允許面積8100公頃;在全國範圍內,個人允許面積1620公頃、公司允許面積16200公頃;(2)海洋,個人允許面積4050公頃、公司允許面積40500公頃。
3. 融資或技術援助合同(FTAA)
由總統簽發。允許任何有資質的菲律賓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或外資占100%股份的公司大規模勘探、開發和利用礦產資源。合同的條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協商,合同期限不能超過25年,可以繼延,延期不得超過25年。採礦許可面積:(1)陸地81000公頃;(2)海洋324000公頃。
4. 礦產加工許可
由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部長簽發。允許任何有資質的菲律賓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以及外資占100%股份的公司建立和運營礦產品加工廠。為期5年,可以延期但不能超過25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