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七)採矿辅助权利
1. 伐木权
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森林法规,按需要採伐树木,但採矿完毕后必须复植;
2. 用水权
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水的法规取水供生产使用,但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整用水权利,重新分配水资源;
3. 附属设施建造权
承包商有权在矿区内建造道路、铁路、废物堆放场、破碎厂、仓库、储存区、港口设施、机场、跑道、变电站、电话线等基础设施,以及水井、隧洞、管道、新河床等工程;
4. 拥有爆炸物权
承包商在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下,有权在矿区内拥有和使用爆炸物;
5. 承包商在不损坏他人财产的前提下,有权进入私人领地或过渡区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