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 政策概况

菲律宾现行的矿业法规是1995年《菲律宾矿业法》(Republic Act No.7942)及其相关的执行规章制度。 该矿业法以亲民、亲环境为宗旨,以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促进合理勘探、开发、利用、保护矿业资源为目标, 提倡共同参与管理与合作,共用利益,注重环境与社会安全。矿业法颁布以来,菲律宾的矿业开发有所恢复, 地质勘探也有了新的进展。

阿罗约政府执政以来,对矿业开发寄予厚望,希望矿业开发能够增加就业、 提高收入,减少贫困,刺激经济发展。1998年,根据菲律宾中期发展计画(MTPDP)中减少贫困的政策目标, 提出了“以可信赖的矿业,促进可持续发展”的国家矿业政策。该政策期望通过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菲律宾矿业体系, 吸引更多礦業投資、創造就業機會和促進經濟增長。菲律賓國家礦業政策經過近4年的國內外廣泛諮詢與論證, 将于2003年签署为正式法律档,成为菲律宾复兴国家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
《菲律宾矿业法》(1995)
《菲律宾矿业法》规定,菲律宾所有矿山资源归国家所有,任何勘探、开发、利用和矿产品加工活动 都要受到政府的监督与控制。 菲律宾政府设有多级矿业管理机构,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,负责管理、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, 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。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;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, 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、配置,进行地质、采矿的研究,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等工作。此外,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, 以供部长批准,并监督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;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,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