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 許可、協議和合同

菲律宾矿山勘探和开采的许可、协议和合同主要包括:勘探许可(PE)、矿产品分享协议(MPSA)、合作矿产品分享协定(CPA)、 合资协定(JVA)、金融和技术援助(FTAA)、采石场许可(QP)、砂开采许可(SAG)、小型矿开采许可、矿产品加工许可、原矿运输许可。

1. 勘探许可(PE)

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。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或外资占100%股份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矿产勘探活动,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。如果被许可者经过勘探成功地发现了矿藏,有权申请将许可升级为矿产合同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,以进入下一步的实际开采。勘探期限为2年,每次延期为2年,整个期限不得超过6年。勘探许可面积:(1)陆地,在任何一个省,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、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;在全国范围内,个人允许面积3240公顷、公司允许面积32400公顷;(2)海洋,個人允許面積8100公頃、公司允許面積81000公頃。

2. 矿产品享有协议(MPSA)

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。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享有勘探、开发和开采的专有权,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、技术、管理和人才。合作矿产品分享协定(CPA)和合资协定(JVA)均为政府执股参与,目前政府只向承包商提供矿产品享有协议。通常,政府与资质合格的当地承包商签订矿产合同,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,可以继延,延期不得超过25年。采矿许可面积:(1)陆地,在任何一个省,个人允许面积810公顷、公司允许面积8100公顷;在全国范围內,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、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;(2)海洋,个人允许面积4050公顷、公司允许面积40500公顷。

3. 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(FTAA)

由总统签发。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或外资占100%股份的公司大规模勘探、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。合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,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,可以继延,延期不得超过25年。采矿许可面积:(1)陆地81000公顷;(2)海洋324000公顷。

4. 矿产加工许可

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。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以及外资占100%股份的公司建立和运营矿产品加工厂。为期5年,可以延期但不能超过25年。